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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障卡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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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址:http://www.hnrst.gov.cn/web/rltzww/tszl/jbgc/201506/t20150629_1773226.html

湘人社函〔2014〕338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障卡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合作银行:

为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发行与应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服务流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本服务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0月23日


湖南省社会保障卡服务规范(试行)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发行与应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服务流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社会保障卡发行与应用服务包括申领、补领、换领及其开卡与激活、业务办理与查询、信息变更与查询、归属地省内转移、密码修改与重置、挂失与解挂、注销、销户、回收、销卡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与合作银行本级金融服务机构充分协商,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向持卡人或申领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各相关单位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应遵循本规范。


第二章 通用服务规范与建设要求

第三条 我省社会保障卡的服务对象为在省内就业或参保的中国大陆公民、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申请服务时需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外国人**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基本身份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其监护人或代理人代办,代办时除提交本人基本身份证件外还需提交被监护人或被代理人的基本身份证件以及监护或代理关系证明。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在其经办服务大厅、基层服务站设立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配备工作人员与相关电脑设备(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配备自助查询终端与照相设备),提供社会保障卡与临时社会保障卡的申领、补卡、换卡、开卡、业务办理、信息变更、查询、归属地省内转移、密码修改、密码重置、挂失、解挂、注销、回收、销卡等全套或部分服务,并通过自助终端、网站、手机App应用、12333电话等服务渠道为广大持卡人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自助服务。

第五条 各合作银行应按社银接口标准开发数据接口和相关服务功能,实现银行系统与卡管系统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结算系统数据对接与功能联动,支撑各营业网点、各惠农存取款点提供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开户、激活、参保缴费、待遇领取、结算支付、存款、取款、转账、查询、密码修改、密码重置、挂失、解挂、销户、回收、销卡等全套或部分服务,并通过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掌上)银行等服务渠道为广大持卡人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自助服务。

第六条 为方便参保人一站式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在合作银行营业网点设立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合作银行也可在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设立金融服务柜面。为方便参保人就医,各定点医院应在其医保结算窗口提供临时社会保障卡申领服务。

第七条 所有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均应在其醒目位置悬挂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制的《湖南省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标牌,张贴由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换卡收费标准文件以及服务指南与办事流程,实行亮证收费与规范服务。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需经过专门培训并熟知社会保障卡的操作使用与服务规范,应佩戴胸卡上岗,使用普通话与规范用语,热情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办理与咨询服务。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其申办事项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主动介绍下一步应在哪里或哪个部门办理。

第九条 我省发行社会保障卡和临时社会保障卡实行首次申领不收费,补卡、换卡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经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并发文颁布,实行就地缴款、按比例分级划解、即时汇缴省、市、县三级财政,并纳入本级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账册,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监察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社会保障卡的申领

第十条 就业者、参保人可直接到就业登记地或参保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申领社会保障卡。集中发卡与申领阶段,单位职工(含合同制用工人员)、离退休人员由单位社保专干代为申领,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由学校社保专干代为申领,个体工商者、灵活就业人员、学龄前儿童、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由街道社保专干或社区社保助理代为申领,农村居民由乡镇社保专干村社保助理代为申领。

社会保障卡直接申领流程:

1)申领人填写《社会保障卡业务申请表》(附后),提交本人身份证件以及符合二代身份证标准的照片或电子照片;

2)工作人员接收证件与申请材料,使用卡管系统录入申请人姓名、性别、国家/地区代码、职业(工种)、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的类型、号码、有效期限及监护人相关信息,联网核查公安身份信息无误且与部省持卡库比对均无同名同号社会保障卡后,扫描表格和证照,指定各业务系统数据库服务器IP地址及端口号并比对个人基础信息无误后建立卡数据与业务数据关联,确认受理社会保障卡申领业务,打印《湖南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交办理人核实签字后,回执交办理人留存;

340个工作日内,省、市州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合作银行、卡供应商、省制卡中心按各自职责分工和相关工作流程与规范完成金融开户与卡片生产制作及个人化、检测后,将卡片快递至发卡银行县级行签收,再交由受理窗口发放;

440个工作日后,持卡人持身份证件到受理窗口领卡,也可出具委托书并将身份证件、领卡回执交他人代为领卡。领卡时,临时社会保障卡持卡人须先交回临时社会保障卡并办理临时社会保障卡回收手续,丢失者还须补缴补卡工本费并办理临时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损坏者还须补缴换卡工本费并办理临时社会保障卡销卡手续。工作人员还需提请持卡人修改初始社会保障密码以开启社会保障卡的就医结算功能,并告知持卡人到发卡银行联网营业网点柜面修改初始金融密码以激活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待遇领取与金融支付应用。

社会保障卡代为申领流程:

1)市州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组织服务商从业务系统中提取参保单位信息和参保人基本信息,在完成单位整合、参保人同号合并整合、公安数据比对并取回二代身份证照片后,打印《湖南省社会保障卡申领暨个人信息确认表》并发放给代为申领人;

2)代为申领人组织个人信息核实与证照收集,申领人需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核实本人信息、补填通讯地址与联系方式后签字确认,缺照片者还需提交符合二代身份证标准的照片或电子照片,代为申领人粘贴证照并进一步核实申领人信息后将表格交回服务商;

3)服务商补录并修正个人信息、扫描证照和表格、完成照片处理后,将数据导入卡管系统并按制卡要求逐条审核照片质量与数据完整性,与部省持卡库比对制卡**后,受理批量申领;

4)市州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审查数据合格并就近、就便选择合作银行开户网点后,提出开户申请;

5)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收到市州开户申请2个工作日内,审查合作银行符合性后批准开户申请,卡管系统自动生成开户报盘文件,必要时电话通知合作银行开户;

6)合作银行从卡管系统中取回开户报盘文件15个工作日内完成开户,并将开户回盘文件传送至卡管系统自动接收;

7)市州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在卡管系统接收开户回盘3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成功人员提出制卡申请,并通知开户失败人员进一步核实个人信息或处理个人诚信事宜;

8)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在收到市州制卡申请2个工作日内,根据制卡进度逐批次匹配卡厂后进行制卡确认,卡管系统自动生成制卡报盘文件,必要时电话通知合作银行制卡;

9)合作银行从卡管系统中取回制卡报盘文件20个工作日内,组织卡厂完成卡片生产制作(包括卡面个人信息印刷、金融个人化、临时密钥社保个人化)并将卡片分拣包装后运送至省制卡中心,制卡回盘文件传送至卡管系统自动接收;

10)省制卡中心在卡管系统收到制卡回盘并签收卡片5个工作日内,完成卡片密钥替换和检测并将卡片分拣包装后快递至合作银行县级行,制卡中心回盘文件传送至卡管系统自动接收;

11)合作银行县级行签收卡片1个月内,根据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打印的《湖南省社会保障卡发放暨领卡签收清单》(不含临时社会保障卡持卡人)与《湖南省社会保障卡交接清单》(临时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清理卡片并组织发卡,退休人员的卡需上门交给持卡人签收或信函寄给持卡人,签收时提请修改初始社会保障密码与初始金融密码;其他人员的卡交由代为申领人签收并发给持卡人;临时社会保障卡持卡人的卡交由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通知持卡人办理临时社会保障卡回收、注销、销卡手续后发放。所有卡片签收完毕,回执联交回市州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在未申领或已申领但未签收社会保障卡前,若急需用卡,参保人或委托他人到参保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或定点医院医保结算窗口免费申领临时社会保障卡。

临时社会保障卡申领流程:

1)办理人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受人委托还需提交委托人身份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或代理人还需提交被监护人或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未申领正式社会保障卡的还需填写《湖南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申请表》;

2)工作人员查验身份证件与申请材料,使用卡管系统联网核查通过后,受理临时社会保障卡申领业务,打印《湖南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交办理人核实签字;

3)工作人员使用卡管系统对完成初始化的临时社会保障卡写入持卡人个人信息后发卡,回执交办理人留存。发卡时提请领卡人修改初始社会保障密码开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功能。

临时社会保障卡回收流程:

1)办理人交回临时社会保障卡;

2)工作人员收回临时社会保障卡,观察卡体未损并使用卡管系统校验芯片未损后,打印《湖南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交办理人核实签字,确认临时社会保障卡已回收同时注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并清除卡内个人信息,回执交办理人留存。

丢失临时社会保障卡注销流程:

1)办理人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受人委托还需提交委托人身份证件

(2)工作人员接收证件,使用卡管系统联网核查通过后,受理临时社会保障卡注销业务,打印《湖南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交办理人核实签字;

(3)办理人按收费标准刷卡缴费;

(4)工作人员收费后,确认注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并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连同回执交办理人留存。

损坏临时社会保障卡销卡流程:

(1)办理人交回已损坏临时社会保障卡;

(2)工作人员收回临时社会保障卡,观察卡体已损坏或使用卡管系统检验芯片已损坏后,受理临时社会保障卡销卡业务,打印《湖南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交办理人核实签字;

(3)办理人按收费标准刷卡缴费;

(4)工作人员收费后,当场销卡并确认注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连同回执交办理人留存。


第四章 社会保障卡开卡、金融功能激活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签收后,无需单独办理开卡手续,首次用卡即自动开启电子凭证功能、信息记录功能、自助查询功能、缴费和待遇发放功能。若需开启社会保障卡就医结算功能,持卡人需持卡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或定点医院医保结算窗口修改初始社会保障密码;若需激活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待遇领取与金融支付应用,持卡人需持卡并携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任一联网网点柜面修改初始金融密码。

社会保障卡初始社会保障密码修改流程:

(1)办理人提交本人身份证件与持卡人社会保障卡;

(2)工作人员查验身份证件并将社会保障卡插入读写终端,获得卡管系统联网核查通过后,打印《湖南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交办理人核实签字,并提请持卡人按提示修改初始社会保障密码;

(3)办理人按提示输入“666666”(我省社会保障卡初始社会保障密码)并确认,在提示输入新密码后,输入新密码并确认,在再次提示输入新密码后,输入相同密码并确认;

(4)卡管系统判断两次输入密码相同(若不同,提示重复第三步操作)并通过社银接口与银行系统反复交互直至获得缴费与待遇发放成功激活标识后,写入社会保障密码并变更卡应用状态标识,提示该社会保障卡初始社会保障密码修改成功并已开启的社会保障卡应用功能(此时应开启电子凭证功能、信息记录功能、自助查询功能、就医结算功能、缴费和待遇发放功能);

(5)工作人员将回执交办理人留存。

社会保障卡初始金融密码修改流程:

(1)持卡人提交本人身份证件与社会保障卡;

(2)工作人员查验身份证件并将社会保障卡插入读写终端,获得银行系统联网核查通过后,提请持卡人修改初始密码;

(3)持卡人按提示输入初始密码(发卡银行不同,初始密码可能不同,请咨询)并确认,在提示输入新密码后,输入新密码并确认,在再次提示输入新密码后,输入相同密码并确认;

(4)银行系统判断两次输入密码相同(若不同,提示重复第三步操作)并通过社银接口与卡管系统反复交互直至获得除就医结算外其他卡应用状态均已成功开启标识后,变更待遇领取与金融支付应用密码,提示该社会保障卡金融初始密码修改成功并已开启的社会保障卡应用功能(此时应开启电子凭证功能、信息记录功能、自助查询功能、缴费和待遇领取功能、金融支付功能);

(5)工作人员打印交易凭证交持卡人留存。


第五章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使用卡内社会保障密码校验,金融应用使用银行系统加密存储的密码进行校验。为保证社会保障卡使用安全,持卡人应经常更换密码,并尽量避免使用出生日期、电话号码作为密码。可持卡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业务经办服务窗口、定点医疗机构读写终端或自助查询终端上修改社会保障密码,可持卡到发卡银行任一ATM机上修改金融密码。

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密码修改流程:

(1)将社会保障卡插入读写终端或自助查询终端卡槽;

(2)按提示输入原社会保障密码并确认;

(3)按提示输入新密码并确认;

(4)按提示输入相同密码并再次确认;

(5)提示密码修改成功。

社会保障卡金融密码修改流程:

(1)将社会保障卡插入ATM机,按提示输入密码并确认后进入主菜单,选择修改密码;

(2)按提示输入原密码并确认;

(3)按提示输入新密码并确认;

(4)按提示输入相同密码并再次确认;

(5)ATM机提示密码修改成功。

第十四条 因遗忘密码或超过5次输入错误密码造成社会保障密码死锁,持卡人持卡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密码重置手续;因遗忘密码或超过3次输入错误密码造成银行系统死锁,持卡人持卡到发卡银行任一联网网点柜面办理金融密码重置手续(某些银行次日自动解锁,请咨询发卡银行操作要求)。

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密码重置流程:

(1)持卡人提交本人身份证件与社会保障卡;

(2)工作人员查验身份证件并将社会保障卡插入读写终端,获得卡管系统联网核查通过后,打印《湖南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交办理人核实签字,并提请持卡人按提示重置密码;

(3)持卡人在提示输入密码后,输入新密码并确认,在提示再次输入密码后,输入相同密码并确认;

(4)卡管系统判断两次输入密码相同(若不同,提示重复第三步操作)后将密码写入并提示社会保障密码重置成功;

(5)工作人员将回执交办理人留存。

社会保障卡金融密码重置流程:

(1)持卡人提交本人身份证件与社会保障卡;

(2)工作人员查验身份证件并将社会保障卡插入读写终端,获得银行系统联网核查通过后,提请持卡人按提示重置密码;

(3)持卡人在提示输入密码后,输入新密码并确认,在提示再次输入密码后,输入相同密码并确认;

(4)银行系统判断两次输入密码相同(若不同,提示重复第三步操作)后,变更待遇领取与金融支付应用密码,提示金融密码重置成功;

(5)工作人员打印交易凭证交持卡人留存。


第六章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与查询

第十五条 因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持卡人持卡并携带变更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公安证明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信息变更、原卡注销、换卡手续。为确保持卡人新旧卡的权益衔接,换卡开户完成由开户银行对接新旧金融账户余额,新卡激活金融应用,旧卡自动注销金融应用,必要时销户。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流程:

(1)持卡人提交本人社会保障卡、新居民身份证或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码公安证明;

(2)工作人员查验居民身份证或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码公安证明并将社会保障卡插入读写终端,获得卡管系统联网核查通过并变更姓名或社会保障号再次与部省持卡库比对无同名同号社会保障卡后,打印《湖南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交持卡人核实签字,同时扫描新居民身份证或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码公安证明,受理信息变更业务,确认信息变更,回执交持卡人留存。

第十六条 因联系电话、地址等非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时,持卡人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或通过自助终端、网站、手机App应用、12333电话等服务渠道在获得实名验证后自行修改。

第十七条 查询持卡人个人信息、制发进度、领卡时间和地点、应用状态,持卡人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或通过自助终端、网站、手机App应用、12333电话等服务渠道进行。


第七章 社会保障卡归属地转移

第十八条 因就业登记地、参保地省内跨市转移,持卡人先到经办服务窗口办理就业登记变更手续与参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再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归属地转移手续;因就业登记地、参保地跨省转移,需要在转移接续地重新申领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归属地省内转移流程:

(1)持卡人提交就业登记地变更回执或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回执和本人社会保障卡;

(2)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社会保障卡和回执,使用卡管系统联网核查并核实回执后,受理归属地转移业务,改写社会保障卡归属地并打印《湖南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交办理人签字后,确认归属地转移,回执交办理人留存。


第八章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丢失后,持卡人或委托他人持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任一联网营业网点柜面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为避免书面挂失前有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可先拨打12333服务电话办理社保应用口头挂失,同时拨打发卡银行955XX(XX为银行代码,工行88、农行99、中行66、建行33、交行59、邮储80、招行55、中信58、光大95、浦发28、民生68,农信拨打96518)服务电话申请金融应用口头挂失。

社会保障卡书面挂失流程:

(1)办理人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受持卡人委托还需提交持卡人身份证件;

(2)工作人员查验身份证件并通过银行系统联网核查同时通过社银接口与卡管系统反复交付获取挂失状态标识后,受理书面挂失业务,打印交易凭证交办理人;

(3)次日凌晨,卡管通过社银接口接收银行挂失状态更新。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卡书面挂失后在未办理补卡手续前又找回,持卡人到原书面挂失营业网点柜面办理解挂手续。金融应用解挂社保应用同步解挂,即刻恢复社会保障卡社保应用与金融应用功能。口头临时挂失无需解挂,7天后社保应用挂失会自动解除,5-7天后金融应用挂失也会自动解除。

社会保障卡书面解挂流程:

(1)办理人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受持卡人委托还需提交持卡人身份证件;

(2)工作人员查验身份证件并通过银行系统联网核查同时通过社银接口与卡管系统反复交付获取挂失状态标识取消后,受理书面解挂业务,打印交易凭证交办理人;

(3)次日凌晨,卡管通过社银接口接收银行挂失状态更新。


第九章 社会保障卡补卡与换卡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丢失并挂失后,持卡人或委托他人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补卡手续。

社会保障卡补卡办理流程:

(1)办理人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受持卡人委托还需提交持卡人身份证件;

(2)工作人员接收证件,使用卡管系统联网核查通过后,受理补卡业务,打印《湖南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并交办理人核实签字;

(3)办理人按收费标准刷卡缴费;

(4)工作人员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连同回执交办理人,并确认补卡受理成功;

(5)40个工作日内,省、市州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合作银行、卡供应商、省制卡中心按各自职责分工和相关工作流程与规范完成金融开户与卡片生产制作及个人化、检测后,将卡片快递至受理窗口签收并发放;

(6)40个工作日后,持卡人持身份证件到受理窗口领卡,也可出具委托书并将身份证件、领卡回执交他人代为领卡。领卡时,临时社会保障卡持卡人须先交回临时社会保障卡并办理临时社会保障卡回收手续,丢失者还须补缴补卡工本费并办理临时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损坏者还须补缴换卡工本费并办理临时社会保障卡销卡手续。工作人员还需提请持卡人修改初始社会保障密码以开启社会保障卡的就医结算功能,同时提醒持卡人到发卡银行任一联网营业网点柜面修改初始金融密码以激活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待遇领取与金融支付应用。

第二十二条 因社会保障卡到期或损坏,或姓名、社会保障号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或变更发卡银行,持卡人持卡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换卡手续。变更发卡银行需提交变更申请并经省、市州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批准并复函后,方能办理注销、换卡手续,领卡后持新旧社会保障卡携变更发卡银行复函到原发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销户、销卡手续;持卡人经公安更名或改号换发新居民身份证或获取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码证明,需按第十五条先到社会保障卡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再办理换卡手续。

社会保障卡换卡办理流程:

(1)办理人提交社会保障卡,受持卡人委托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变更发卡合作银行换卡还需提交省、市州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变更发卡合作银行复函;

(2)工作人员接收社会保障卡及相关材料,使用银行系统联网核查并核实社会保障卡到期或损坏及相关材料后,受理换卡业务,打印《湖南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交办理人核实签字;

(3)办理人按收费标准刷卡缴费;

(4)窗口工作人员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连同回执交办理人,确认换卡受理成功;

(5)40个工作日内,省、市州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合作银行、卡供应商、省制卡中心按各自职责分工和相关工作流程与规范完成金融开户与卡片生产制作及个人化、检测后,将卡片快递至受理窗口签收并发放;

(6)40个工作日后,持卡人持身份证件到受理窗口领卡,也可出具委托书并将身份证件、领卡回执交他人代为领卡。领卡时,临时社会保障卡持卡人须先交回临时社会保障卡并办理临时社会保障卡回收手续,丢失者还须补缴补卡工本费并办理临时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损坏者还须补缴换卡工本费并办理临时社会保障卡销卡手续。工作人员还需提请持卡人修改初始社会保障密码以开启社会保障卡的就医结算功能,同时提醒持卡人到发卡银行任一联网营业网点柜面修改初始金融密码以激活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待遇领取与金融支付应用。

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变更办理流程:

(1)办理人提交社会保障卡和变更发卡银行申请材料,就近选择发卡银行需提交就近选择发卡银行申请书附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证明,择优选择发卡合作银行需提交择优选择发卡银行申请书附原发卡银行书面质询材料和银行受理回执与回复意见;

(2)工作人员接收社会保障卡及申请材料,使用卡管系统联网核查并核实材料完整后,受理变更发卡银行业务,打印《湖南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并交办理人核实签字,回执交办理人留存,申请材料报省、市州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审批;

(3)省、市州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协相关合作银行进行核实,并出具变更发卡银行复函;

(4)工作人员收到变更发卡银行复函后,通知持卡人前来办理领函和注销、换卡手续。


第十章 社会保障卡注销、销户、销卡

第二十三条 因持卡人死亡、失踪或出境居住等原因不再需要使用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持卡到经办服务机构办理业务终止,再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社保应用注销手续,再到发卡银行任一联网营业网点柜面办理销户、销卡手续。已挂失且办理了补卡手续却又找回的社会保障卡,需到发卡银行任一联网营业网点柜面办理销户、销卡手续。

社会保障卡社保应用注销流程:

(1)办理人提交持卡人社会保障卡,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及法定继承人证明材料;

(2)工作人员查验证明材料并将社会保障卡插入读写终端,使用卡管系统确认持卡人所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均已终止后,受理社保应用注销业务,打印《湖南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表》交办理人核实签字,确认注销,回执交办理人留存。

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销户、销卡流程:

(1)办理人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和待销户社会保障卡,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交法定继承人证明材料,变更发卡银行还需提交省、市州社会保障卡变更发卡银行复函及换卡回执;

(2)工作人员查验身份证件与相关材料,使用银行系统联网核查并通过社银接口确认社保应用注销后,受理销户业务,清算利息退还余额或转账后,销卡并打印交易凭证交办理人留存。


第十一章 社会保障卡的制作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的生产制作包括批量制卡和零星制卡两种模式,个人化也包括集中个人化和分散个人化两种方式。集中发卡阶段,其申补换领卡主要采取批量制卡与分散个人化模式;集中发卡结束,当申补换领卡难以成批时,将主要考虑采取零星制卡与集中个人化模式。为缩短申补换领周期,鼓励各合作银行在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投入小型或自助制卡设备进行即时制卡。

第二十五条 我省批量制卡主要委托银行合作卡厂进行批量制卡,同时完成卡面个人信息印刷与金融制卡数据写入,以及社会保障制卡数据初始密钥写入,省制卡中心完成正式密钥替换。

批量制发卡流程(受理后40个工作日):

(1)省、市州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按制卡数据标准定期审核采集数据,并按代为申领单位(学校)、乡镇(街道)就近选择开户银行网点后,逐批次提出开户申请(补换卡按受理窗口所在县市区及发卡银行汇总本周数据后提出开户申请);

(2)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接收开户申请2个工作日内,核实开户银行确为本地区合作银行后,给予审批(卡管系统自动生成开户报盘文件);

(3)发卡合作银行及时接收开户报盘文件,并在收到数据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金融应用开户并在开户完成当日编制回盘文件并回传卡管系统;

(4)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接收开户回盘后,根据各市州制卡紧迫程度(补换卡开户回盘2个工作日内)并协发卡合作银行向卡厂提出制卡申请(卡管系统自动生成制卡报盘文件);

(5)发卡合作银行收到制卡报盘文件2个工作日内,向卡厂下达订单,连同金融制卡文件一同传递给卡厂;

(6)卡厂收到订单及制卡文件15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保与金融制卡数据匹配与制卡符合性检验、卡片生产和卡面个人信息印刷及金融与社保个人化、出厂检卡与分拣包装、卡片配送与制卡数据回盘,样卡生产与送检(通用测试与金融IC卡借记功能检测)和测试卡生产与测试(社保应用与金融应用)必须安排在正式生产之前完成;

(7)省制卡中心签收卡片并接收制卡回盘5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保正式密钥替换及检卡、分拣包装及配送、数据回盘;

(8)发卡合作银行签收社会保障卡30个工作日内,组织移动服务队将卡发放到持卡人手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持卡人的卡可由其监护人或代理人代领,外出务工持卡人的卡可由其配偶或子女或父母代领)。窗口受理人员的卡在签收2个工作日内,交由开户银行网点或社会保障卡受理窗口发放,工作人员需通过电话尽快通知持卡人领卡。

第二十六条 我省零星制卡由省制卡中心事先向卡厂定制各发卡银行预制白卡(未个人化半成品卡),接收制卡数据后使用制卡设备(连接双方加密机)进行卡面个人信息打印和芯片社会保障与金融制卡数据集中写入(集中个人化)。

零星制发卡流程(窗口受理后15个工作日):

(1)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受理申补换卡业务,卡管系统生成申补换卡记录;

(2)市州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每周一下班前按发卡合作银行提出开户申请;

(3)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每周一下班时完成开户审批并生成开户报盘文件;

(4)银行每周二上午取回开户报盘文件并提交银行系统开户,每周四下班前将开户回盘文件及金融制卡数据文件上传至卡管系统;

(5)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每周五上午完成开户回盘并进行制卡确认生成社保制卡报盘文件;

(6)省制卡中心每周五下午取回社保制卡报盘文件及金融制卡数据文件,逐批次完成金融制卡数据与社保制卡数据及个人照片匹配与校验,生成制卡清单,并安排制卡班次;

(7)省制卡中心每周六至下周四按排班组织生产,包括上班前领取制卡数据及对应银行相应数量白卡,进行集中个人化,下班前交接卡片,次日上午完成抽检,按银行网点打印制卡清单进行分拣包装后快递至银行网点,并生成制卡回盘文件直接返回至卡管系统;

(8)银行网点签收并移交柜面发放。

第二十七条 我省即时制卡由发卡银行事先向卡厂定制预制白卡(完成金融个人化及银行卡号印刷,社保预个人化半成品卡),省制卡中心统一完成社保密钥替换,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通过卡管系统受理社会保障卡申补换领业务,并通过卡管系统与银行系统接口自动进行发卡人员社保数据和金融数据的关联,然后通过及时发卡设备完成预制卡卡面个人化及社保芯片个人化,当场受理当场制卡当场领卡。也可将银行自助设备、身份识别设备与小型制卡设备搭配,在持卡人自助模式下完成即时制发卡。

第二十八条 我省临时社会保障卡制卡:卡厂按批次供卡的1%提供临时社会保障卡(完成社保预个人化半成品卡),省制卡中心统一完成社保密钥替换,受理窗口写入个人社保信息完成制卡。临时社会保障卡按签收、分发、入库、出库、写入个人化信息、领卡、回收、入库循环管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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