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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请事假未出勤时,应如何计算事假期间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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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12年5月20日入职某技术研发公司,担任JAVA工程师一职,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某技术研发公司于2012年11月份以王某旷工3天为由扣除其工资2896.55元。王某称其确实请了3天事假,认可事假没有工资,但主张不应按照旷工处理,并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某技术研发公司支付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克扣的工资2896.55元。

某技术研发公司辩称,王某的请假没有得到总经理的批准,应属旷工行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考勤、薪酬管理制度规定,旷工1天扣除3天工资。据此,公司共计扣除王某9天的工资2896.55元(7000元÷21.75天×9天),工资扣除有相关约定及制度依据,不属于克扣行为,已足额支付王某2012年11月份的工资,不存在任何差额。

仲裁委员会认为,因王某2012年11月份确有3天未出勤,且经调查无证据显示王某向公司请事假并经过总经理批准,确属旷工行为,单位可以不支付未正常出勤期间3天的工资,但某技术研发公司以合同约定及制度为由扣除王某3倍即9天的工资,于法无据,故应补发多扣除的6天工资1931.03元。

案情评析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有相应约定或依据,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也应属无效。本案中,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中虽有相关表述,但“旷工1天扣除3天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既不合法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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